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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机 构 职 责 |
| (一) 依法行使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,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。 (二)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;根据市政府授权,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;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的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。 (三) 综合协调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,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。 (四)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、法规;依法对医疗机械的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;实施医疗器械管理规范。 (五) 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标准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材炮制规范。 (六)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;负责药品不良反应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。 (七) 依法监督对药品的研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。 (八) 依法监督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、医疗器械质量;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等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;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证。 (九) 依法监督放射性药物、麻醉药品、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。 (十) 实行药品零售(含连锁)企业资格认定制度;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、非处方药、中药材、中药饮片的购销规范。 (十一) 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、编制、人事、财务装备管理;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和管理;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。 (十二) 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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