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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举报中心  
投诉举报中心:
为进一步方便邢台市民对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举报投诉,推进机关作风建设,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,提高办事效率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快速查处制售假、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,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,我局专门设立 “举报中心”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。

投诉举报电话:
1、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举报电话:工作日:(0319)3166089;节假日及夜间:(0319)3166096。
2、涉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:(0319)3166038。

举报中心职能:
一是负责受理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举报投诉的来信、来访、来电,认真登记后报领导阅批、转办。二是负责对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察,做到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。三是负责对受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归档,做到日清月结。四是负责对受理的举报进行汇总、分析,为局领导提供有关信息。五是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,为其做好姓名、联系电话、工作单位等的保密工作。六是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受理范围:
1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假劣药品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。
2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药品或医疗器械许可证或注册证,无证生产、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的。
3、其它有关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;
4、药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作风问题中有下列行为:
一是态度冷漠、生硬,作风蛮横,粗暴等不礼貌,不文明的;二是办事拖拉、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、工作效率低下、无故超过办理时限等不负责任的;三是对举报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,应该办而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;四是不按规定程序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办事等不公道、不正派的;五是不给好处不办事、给了好处乱办事、故意拖延刁难或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行为的;六是其他不满意的。

被投诉举报对象:
1、从事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;
2、邢台市局及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。

投诉举报受理条件:
1、有明确的被举报方;
2、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;
3、有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;
4、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;
5、由委托代理人举报投诉的,应向受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;
6、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事项,受理中心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的,可为共同举报,一并处理。

办理流程:
根据“集中统一受理,分级分类处理”的原则,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,经详细记录,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。一般举报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转交执法科室或各区药监局办理;被举报的问题比较复杂、涉及面广或影响较大的,报主要领导阅批后,转交有关科室或相关区药监局办理。具体程序如下:
(一)药品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办理程序:
1、举报投诉的问题,事实清楚、政策明确的,当即答复;
2、符合受理条件的,填写《举报登记表》报有关领导阅批;
3、按领导批示转有关科室或分局查办。
4、有关科室或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所投诉件的核查、办理情况向当事人反馈,并向举报中心备案。
(二)举报中心接到对药品监督系统工作人员作风举报投诉时,转局纪检监察室或人事培训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处理,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,并向举报中心备案。
(三)凡不属药监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,举报中心可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,并做出必要的解释。
(四)举报中心要经常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回访,听取其意见和建议。定期对涉及的案件进行汇总整理,并对不按时办结、查办质量差的案件进行通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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